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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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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

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照片

△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八里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改善本區暨場(廠))區周邊市民福祉辦理本項補助。

依據
  1.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2. 林口區運用垃圾處理場(廠)營運回饋金辦理113年度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計畫書。

公告事項:
  1. 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星期五)至3月31日(星期日)之上班日,至本所2樓經建課申辦。
    (二) 補助項目:符合資格條件之太平里民之生活補助金。
    (三) 資格條件:
    1. 於92年11月11日(含當日)前設籍於太平里。
    2. 符合第1項規定,因故遷出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3. 於92年11月12日至99年3月26日設籍太平里,且持續至發放時仍設籍者。
    4. 符合第3項規定,自105年起因故遷出一年內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5. 於99年3月27日(含當日)後設籍太平里者,不符合補助資格;惟新生兒出生設籍或結婚遷入之配偶,若父(母)或配偶符合第1至4項規定之一者,視同符合補助資格。
    (四) 審查方式:依戶政單位提供之現戶設籍資料、遷徒紀錄、結婚登記及出生登記等確認是否符合資格條件。
    (五) 補助金額上限:每人6,200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3年度預算總額10,354,000元。
    (七) 申請應備文件:
    1. 為簡政便民,自110年起,除「未申請有案但符合資格之里民」(以下稱「新戶」)須來公所申請外,前一年度已申請有案之里民(以下稱「舊戶」),由公所查證相關資料後逕行撥款,無須來公所辦理。
    2. 新戶」申請補助應攜帶「申請暨切結書」(附件1)、申請人印章、林口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3. 舊戶」若有原申請人遷出、指定撥款帳號異動等,請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暨切結書」(附件2)至本所辦理變更。
  2.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本案申請資格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無須辦理揭露作業。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05 經建課 王小姐
 
 
 
檔案下載
編號 文件名稱 類型(.doc) 類型(.odt) 類型(.pdf)
1. 113年度太平里生活補助金計畫書     icon_pdf.png
2. 附件1-113年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及每月電費補助-申請暨切結書 icon_word.png icon_odt.png icon_pdf.png
3. 附件2-113年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及每月電費補助-資料異動申請暨切結書 icon_word.png icon_odt.png icon_pd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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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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