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
依據
- 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 林口區運用垃圾處理場(廠)營運回饋金辦理113年度太平里民生活補助金計畫書。
公告事項:
- 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星期五)至3月31日(星期日)之上班日,至本所2樓經建課申辦。
(二) 補助項目:符合資格條件之太平里民之生活補助金。
(三) 資格條件:- 於92年11月11日(含當日)前設籍於太平里。
- 符合第1項規定,因故遷出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92年11月12日至99年3月26日設籍太平里,且持續至發放時仍設籍者。
- 符合第3項規定,自105年起因故遷出一年內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99年3月27日(含當日)後設籍太平里者,不符合補助資格;惟新生兒出生設籍或結婚遷入之配偶,若父(母)或配偶符合第1至4項規定之一者,視同符合補助資格。
(五) 補助金額上限:每人6,200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3年度預算總額10,354,000元。
(七) 申請應備文件:- 為簡政便民,自110年起,除「未申請有案但符合資格之里民」(以下稱「新戶」)須來公所申請外,前一年度已申請有案之里民(以下稱「舊戶」),由公所查證相關資料後逕行撥款,無須來公所辦理。
- 「新戶」申請補助應攜帶「申請暨切結書」(附件1)、申請人印章、林口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 「舊戶」若有原申請人遷出、指定撥款帳號異動等,請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暨切結書」(附件2)至本所辦理變更。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本案申請資格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無須辦理揭露作業。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42 經建課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