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補助申請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於身故後六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資格條件:
(一)太平、瑞平、嘉寶里之身故者:
- 於92年11月11日(含當日)前設籍於太平、瑞平及嘉寶里(以下簡稱三里)
- 符合第1項規定,因故遷出再遷入三里者,自遷入日滿1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92年11月12日至99年3月26日設籍三里,且持續至發放時仍設籍者。
- 符合第3項規定,自105年起因故遷出1年內再遷入三里者,自遷入日滿1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99年3月27日(含當日)後設籍三里者,不符合補助資格;惟新生兒出生設籍或結婚遷入之配偶,若父(母)或配偶符合第1至4項規定之一者,視為符合補助資格。
(三)太平、瑞平、嘉寶里之身故者未符合第一項申請補助資格時,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助。
(四)出生未滿二年身故者,以父或母設籍二年為主。
審查方式:
本所依戶籍資料進行資格條件審查。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太平里:每一申請人得申請本補助費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二)瑞平、嘉寶里:每一申請人得申請本補助費3萬元。
(三)太平、瑞平、嘉寶里以外之各里:每一申請人得申請補助5,000元,惟身故者於114年度死亡,申請人於115年度申請時,每一申請人得申請補助1萬元。
全案預估金額概估:
年度經費概算總額495萬元。
申請人順序:
依序為身故者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殮葬人。
應備文件:
(一)喪葬補助費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受委託人)。
(三)領款收據。
(四)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身故者之除戶謄本(含詳細記事)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六)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申請辦法:
由申請人檢附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等應備文件向本所臨櫃或郵寄辦理。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610 民政課 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