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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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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

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

△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台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及其生活扶助。

依據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新北林經字第1092844918 號令發布)

公告事項:
  1. 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星期五)至3月31日(星期日)之上班日,至本所2樓經建課申辦。
    (二) 補助項目:符合資格條件之下福里、嘉寶里、頂福里、瑞平里及太平里民之生活扶助補助。
    (三) 資格條件:沿海五里居民係指本區下福里、嘉寶里、頂福里、瑞平里、太平里,凡當年度1月1日前連續設籍居住本區沿海五里滿一年以上之家庭住戶,在受理申請時仍繼續設籍居住者。
    (四) 審查方式:
    1. 依戶政單位提供之現戶設籍資料確認是否為當年度1月1日前連續設籍居住本區沿海五里滿一年以上之家庭住戶。
    2. 依台電公司提供「舊戶」最近1期之用電資料或「新戶」提供之最近1期電費收據確認用電地址是否位於該里及電表所有人確為該戶戶內人員。
    (五) 補助金額上限:符合資格者依當年度編列預算總額及當年度向本所提出申請且符合資格之總家戶數平均計算,每戶約5,000元上下(例:112年度預算總額5,392,000元,合格戶數1,070戶,每戶補助5,039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3年度預算總額5,369,000元。
    (七) 申請應備文件:
    1. 為簡政便民,自110年起,除「未申請有案但符合資格之里民」(以下稱「新戶」)須來公所申請外,前一年度已申請有案之里民(以下稱「舊戶」),由公所查證相關資料後逕行撥款,無須來公所辦理。
    2. 新戶」申請補助應攜帶「申請暨切結書」(附件1)、申請人印章、林口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繳納完畢之最近1期家庭住戶電費收據正本(112年12月或113年1、2月)。
    3. 舊戶」若有原申請人遷出、指定撥款帳號異動或電表所有人異動等,請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暨切結書」(附件2)至本所辦理變更。
    4. 本項生活扶助採申請制,以戶為單位,由戶長或戶內成年人一名提出申請,惟瑞平里、太平里不得與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回饋金電費補助重複申請,一經發現有重複申請之情事,本所將追回此項生活扶助。
  2.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本案申請資格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第6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及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無須辦理揭露作業。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42 經建課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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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icon_pdf.png
2. 附件1-113年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申請暨切結書 icon_word.png icon_odt.png icon_pdf.png
3. 附件2-113年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沿海五里居民生活扶助補助-資料異動申請暨切結書 icon_word.png icon_odt.png icon_pd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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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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