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補助項目:
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營養補助。
補助用途:
限於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購置各項營養品。
申請期限:
資格條件:
審查方式:
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及戶籍異動資料造冊辦理發放作業,以每戶為單位辦理轉帳撥款,其造冊基準日如下: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當年度編列預算總額度,除以每年度符合補助資格之總人數平均計算。
全案預估金額概估:
違反情形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補助金額;已核發者,追回原核發金額:
事前揭露: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旨案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故無須辦理揭露作業,其他相關事項依「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營養補助」表單辦理。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602 民政課 葉小姐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營養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
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營養補助。
補助用途:
限於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購置各項營養品。
申請期限:
- 下福里:114年7月21日至8月1日。
- 嘉寶里:114年1月20日至2月7日。
資格條件:
- 下福里民受補助資格,應於符合下列資格。但發放時已死亡者,不予補助:
(一)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籍該里,且發放時仍持續設籍該里。
(二)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籍,因故遷出復遷回該里期間在六個月以下,應於遷回之日起滿一年,方符合受補助資格;因故遷出復遷回該里期間逾六個月,應於遷回之日起滿五年,方符合受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人之父、母或配偶符合前二款規定之受補助資格,且其於102年1月1日以後,因出生或結婚而設籍者。
(四)受補助人於102年1月1日以後設籍,且不符合前三款之情形者,需持續設籍滿五年,方符合補助資格。但因故遷出復遷回該里者,其補助資格依第二款認定之。 - 嘉寶里民受補助資格,應於前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已設籍該里,且於發放時仍持續設籍該里。但發放時已死亡者,不予補助。
審查方式:
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及戶籍異動資料造冊辦理發放作業,以每戶為單位辦理轉帳撥款,其造冊基準日如下:
- 下福里:當年度6月30日。
- 嘉寶里:前一年度12月31日。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當年度編列預算總額度,除以每年度符合補助資格之總人數平均計算。
全案預估金額概估:
- 下福里:年度經費概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630萬元。
- 嘉寶里:年度經費概算總額40萬元。
違反情形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補助金額;已核發者,追回原核發金額:
- 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本補助。
- 申請人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 未依本計畫所定用途使用。
事前揭露: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旨案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故無須辦理揭露作業,其他相關事項依「下福里民及嘉寶里民營養補助」表單辦理。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602 民政課 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