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合法權益生活
公告事項:
- 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太平里身心障礙扶助金發放。
(一)申請期間:當年度中秋節前由本所核發符合資格之里民身障扶助金,不需民眾主動申請。
(二)補助項目:太平里身心障礙扶助金。
(三)資格條件:- 於92年11月11日(含當日)前設籍於太平里。
- 符合第一項規定,因故遷出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92年11月12日至99年3月26日設籍太平里,且持續至發放時仍設籍者。
- 符合第三項規定,自105年起因故遷出一年內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99年3月27日(含當日)後設籍太平里者,不符合補助資格;惟新生兒出生設籍或結婚 遷入之配偶,若父(母)或配偶符合第一至四項規定之一者,視同符合補助資格。
- 當年度農曆春節當日設籍太平里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五)補助金額:- 領有輕度身障手冊,每人3,000元
- 領有中度身障手冊,每人6,000元
- 領有重度、極重度身障手冊,每人9,000元
- 本項補助金額未達1萬元,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無須辦理揭露作業。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26 社會人文課 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