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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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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申請

農地種植蔬菜

△農地種植蔬菜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依據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應備文件: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5. 代理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影本)、指界委託書(指界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6. 除戶謄本證明(辦理免徵遺產稅) 。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04 經建課 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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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件名稱 類型(.doc) 類型(.odt)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icon_word icon_odt
2. 代理委託書 icon_word icon_odt
3. 位置勘查委託書 icon_word icon_odt
4. 新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標準作業流程圖 icon_word icon_odt
5.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補發申請書 icon_word icon_odt
6.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複查申請書 icon_word icon_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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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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