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里自來水補助
主旨: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作業公告。
依據: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執行計畫。
- 公告內容: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經費用罄。
(二) 補助項目:辦理本區太平里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
(三) 資格條件:林口區太平里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尚未接水之用戶。取得接水完成證明後六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或單據遺失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四) 審查方式:-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含當日)前設籍於太平里。
- 符合第一項規定,因故遷出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設籍太平里,且持續至發放時仍設籍者。
- 符合第三項規定,自一0五年起因故遷出一年內再遷入太平里者,自遷入日滿一年方符合補助資格。
- 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含當日)後設籍太平里者,不符合補助資格;惟新生兒出生設籍或結婚遷入之配偶,若父(母)或配偶符合第一至四項規定之一者,視同符合補助資格。
- 申請補助之用戶,戶籍應與裝設地點相同,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 本費用補助外線設備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為限,其補助費用最高不得超過自來水事業收費、委託代辦收費及道路修復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補助。
- 同一人持有不同門牌地址之兩棟以上建物申請補助,僅能補助其中一戶之用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80萬元整。
(七)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書。
- 申請人戶籍謄本或代為調查戶籍資料授權書。
- 自來水事業出具之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正本)。
- 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正本)。
- 領據(正本)。
- 其他:代理人委託書(正本)、申請人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存簿封面(影本)、代為調查戶籍資料授權書(正本)、授權同意書(正本)、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上述影本資料,請申請人於空白處蓋章或簽名,以茲證明。
- 以郵寄方式申請者,收件日以郵戳日期為準。
- 用戶需先繳交申裝自來水費用,並完成接管,經審核同意補助後僅補助自來水事業收費、委託代辦收費及道路修復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超過十五萬。
- 申請案件收件後,按本所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便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若計畫經費用罄,則停止補助。
- 本案係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辦理之補助,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無須辦理揭露作業。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執行計畫及相關申請表單。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517 工務課 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