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辦理及太平瑞平嘉寶里簡易自來水用電電費、嘉寶里自來水費及營運管理費補助計畫書辦理。
- 公告事項: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 太平、瑞平里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所支付之簡易自來水用電電費。
- 嘉寶里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所支付之水、電費。
- 太平、瑞平及嘉寶里管理委員會之營運管理費。
(四)審查方式:- 由各里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檢附各簡易自來水電費收據或營運管理費相關收據。
- 補助每期水電費收據金額之半額。
- 營運管理費:補助金額以全年預算全額20%為上限,惟應優先支付電費,扣除電費補助額度後,倘不足20%,則預算用罄即停止補助。營運管理費支用範圍:文具紙張、郵資及電話費、影印、印刷費、相片沖洗、攝錄影所需費用、茶水費、會議誤餐費或茶點(每人以80元為限)、簡易自來水水錶抄錶人員工資補貼(每戶80元)、其他會務支出所必需之費用。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30萬元。
(七)申請應備文件:- 各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申請有案之水、電費收據。
- 營運管理費:
(1)領據(由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及代表人印)。
(2)各支出單據正本(發票或收據)。
(3)如申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之相關費用,應附會議紀錄(含出席人員簽到簿及會議照片)。
(4)如申請水錶抄錶人員工資補貼,請另加附下列資料:- 用水戶清冊含用錶度數(應扣除不需支付水費住戶)。
- 抄錶人員簽收之領據(需本人簽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連絡電話,本所將代為申報年度收入所得)。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事項,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填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業務專用版)。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05 經建課 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