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現勘照片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申請
一、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一)申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為以下任一條件者,
- 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
- 於83至85年之基期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有案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二)申領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者,以經公告之農田水利署當年輪值灌區農地為對象。
(三)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者,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
二、受理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間與地點
(一)申報期間為以下任一,
-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份,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
- 只申報第1期作,第2期作申報及變更申報期由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辦理。
- 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
- 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 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三、應備證件:
- 現場填寫申報書。
- 身分證正本。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1份。
- 申請人私章及存摺影本。
- 申報契作項目者,檢附契約書影本。
- 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系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者,檢附雙方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騰本證明親屬關係。
- 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者,應檢附耕作協議書,並於後面附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 申請人不克到場、委託他人代理時,須填寫委託書並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由代理人簽章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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