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 依據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申請流程:
(一)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戶籍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複審並核定。
(二)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 列計對象(家屬定義)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三)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致身心障礙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 申請資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一)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
(二)最低生活費標準:114年最低生活費本市為16,900元。(114年基本工資為28,590元)
(三)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以臺灣銀行最近一年一般存款1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利率倒推計算,目前為1.7%)、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
(五)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
-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
-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 應備證件:
(一)授權同意書
(二)受領家屬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三)薪資證明
(四)在學證明
(五)醫院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
(六)離職證明(家屬原有工作收入,現已離職者)
(七)其他特殊情形者: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 - 發放基準:
(一)82 年次以前、9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 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二)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徵集入營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按其役期長短及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三)發放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