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區公所全區市民住院醫療
公告事項:
-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全區市民住院醫療補助及緊急救助
(三)資格條件:
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市民,於申請救助項目事實發生日起往前推算設籍滿1年以上,並為連續設籍。
(四)審查方式:- 住院醫療補助:
- 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含急診留觀期間)連續達7天以上。
- 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含急診留觀期間)醫療費用收據自付額不含(自費病房升等、假牙及醫美整型等非必要項目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上
- 除設籍本區太平里者核發1萬元整;其餘各里核發5,000元整。
- 每人每年申請一次為限。
- 緊急救助:前揭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 因面臨重大突發事故導致生活陷困者,核予新臺幣5,000元至2萬元補助。
- 16里補助5,000元(太平里1萬元)之急難救助紓困案,送區公所核定辦理。
- 16里補助逾5,000元(太平里逾1萬元)之急難救助紓困案,陳報機關首長(或首長授權者)核定。
(A) 罹患重病住院且無力負擔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或醫療衛材等,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
(B) 居住危險環境,需購置維持基本安全設備器材或基本生活安全改善。
(C) 面臨重大變故,雖獲救助但尚不足以紓困者(本項補助併計救助金額不得逾5萬元)。
(D) 其他經專案簽准之慰問事項。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670萬元。
(七)本項計畫申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本項權益,其應備文件如下:- 住院醫療補助:檢具住院醫療或緊急救助申請書暨切結書、領據、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公立或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緊急救助:檢具住院醫療或緊急救助申請書暨切結書、領據、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服役證明正本、在監服刑證明書正本、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失蹤證明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公司或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 住院醫療補助:
- 申請時請檢附相關文件及主動表明身分關係,填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業務專用版),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本所113年度全區市民住院醫療及緊急救助計畫及相關申請表單。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41 社會人文課 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