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口區公所全區市民住院醫療
公告事項:
-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全區市民住院醫療補助及緊急救助
(三)資格條件:
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市民,於申請救助項目事實發生日起往前推算設籍滿1年以上,並為連續設籍。
(四)審查方式:- 住院醫療補助:
- 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含急診留觀期間)連續達7天以上。
- 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含急診留觀期間)醫療費用收據自付額不含(自費病房升等、假牙及醫美整型等非必要項目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上
- 除設籍本區太平里者核發1萬元整;其餘各里核發5,000元整。
- 每人每年申請一次為限。
- 緊急救助: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
- 同一事由申請1次為限,已領取其他同類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符合補助者核予5,000元至5萬元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650萬元。
(七)本項計畫申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本項權益,其應備文件如下:- 住院醫療補助:檢具住院醫療或緊急救助申請書暨切結書、領據、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公立或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緊急救助:檢具住院醫療或緊急救助申請書暨切結書、領據、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服役證明正本、在監服刑證明書正本、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失蹤證明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公司或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 住院醫療補助:
- 申請時請檢附相關文件及主動表明身分關係,填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業務專用版),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本所112年度全區市民住院醫療及緊急救助計畫及相關申請表單。
相關資訊請洽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41 社會人文課 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