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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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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便當店

緣起:
為推動照顧在地獨居弱勢長輩,使其三餐溫飽,維持基本身體健康與機能,並透過本區各界愛心連結里鄰長及便當店等各項資源網絡,透過領餐狀況主動進行回報關懷,避免憾事發生,自109年3月起由成台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葉德勝之遺孀林月霞女士捐贈葉創辦人治喪費用,挹注本案並執行迄今。現為延續葉創辦人之大愛精神,爰擬定本項計畫並賡續推動。

依據
依據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民間捐款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暨關懷計畫暨本所112年「幸福轉運讚-幸福便當店關懷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1.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本區各里因故無法自行烹煮之獨老或弱勢家戶便當餐食
    (三)資格條件:
    經由里長、里幹事等同仁協助查訪,經確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方可至合作便當店進行領餐:
    1. 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2. 家中無各項烹煮設備或烹煮可能產生不可預期之危險。
    3. 因年邁或行動不便致無法自行烹煮餐食,且無其他家庭成員可提供協助者。
    (四)審查方式:
    公所於接獲通報後隨即由里長會同里幹事進行關懷訪視,並填寫訪視評估表,經評估符合上列條件後即依距離媒合便當店進行領餐,領餐地點、種類及方式均由公所依實際情況安排。
    (五)補助金額:
    每餐金額以新臺幣100元為限,最高補助2個月,必要時得經訪視後評估延長之。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2萬元
    (七)其他:
    1. 接受服務個案應配合里長、里幹事實地訪視及不定期電話關懷。
    2. 合作便當店針對領餐對象於領餐時可進行關懷或觀察有無異狀,若領餐頻率有所變動或觀察到健康情況不佳,應立即通知里長或公所端進行後續關懷。
  2. 事前揭露: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本案申請資格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無須辦理揭露作業。
     
  本案相關通報事宜,請洽本所民政課(02)26033111轉各里幹事。
  
幸福便當店

  △幸福便當店

林口區公所攜手便當店! 助長輩享用熱飯菜

  △林口區公所攜手便當店! 助長輩享用熱飯菜

  
  • 更新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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