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12年度為新臺幣24,000元),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傷病、因案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本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 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補助標準:
- 7至18歲,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2,155元。
- 0至6歲,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047元。
- 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者、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 檢附文件
-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申請人印章。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 足歲以上) 或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