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證明 申請須知
- 申請資格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
經本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建築完成,並經本府民政局或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登記之寺廟及列冊輔導之神壇,且使用範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
- 申請人檢附文件
- 申請書(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略圖)【表2-1.1】。
- 切結書【表2-1.2】。
- 建築物各向現況照片(前後左右,正面需含門牌)及室內現況照片【表2-1.3】。
-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初編證明及個人戶籍登記謄本 (含記事)。
- 機關代為查調戶籍資料授權書 (如檢附戶籍登記謄本則無需填寫)【表2-1.4】。
- 申請方式:
親送或郵寄至本所5樓工務課
※詳請參閱作業流程說明
聯絡電話:(02)2603-3111 分機520 張小姐

△水錶

△電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