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年限證明
一、新北市政府申請巷道通行時間證明(含公所)申請書。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一)戶政事務所之本路段沿線相關門牌歷史查詢資料。
(二)房屋繳稅證明。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五)查明公所歷史養護該路段資料。
(六)其他足資證明房屋前道路為「既有巷道」之文件。
三、套繪地籍圖2份(並標示出申請基地位置及面臨路段範圍)。(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五)查明公所歷史養護該路段資料。
(六)其他足資證明房屋前道路為「既有巷道」之文件。
四、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3版(或83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請逕向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或工業技術研究院洽購),並標示出申請路段全線範圍及基地位置,證明該道路通行已達20年以上。
五、繳納勘查指界費(申請人於收到會勘通知後,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
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521 工務課 楊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