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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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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與民有約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北府研服字第1011471761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訂定

 
  1.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向心力,推動區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2. 會見時間原則定於每月二、四週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若遇議會期間或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惟不得延宕原會見時間二週以上。
  3. 會見地點為本所六樓會議室,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
  4. 民眾對區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經承辦業務單位協助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可申請會見區長。
  5.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惟仍應回復陳情人或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二)陳情案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案件已由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四)陳情內容係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陳情案已責由承辦單位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執行者。
    (六)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七)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八)非本所業務權責者。
  6. 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以書面為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如附表一),另請提供有照證件以供核對),倘經查證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得取消會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7. 預約原則:
    (一)民眾於申請會見日期七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本所預約登記。
    (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最多三案為原則。
    (三)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區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准後酌予增減,另對於弱勢族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8. 處理原則:
    (一)權涉本所之單純案件,由承辦人員先行聯繫相關之主辦課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瞭解案情,協助處理並函覆陳情人,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則安排列入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二)案情複雜涉及其他各課室協調之案件或堅持直接列案面見區長者,則予排入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9. 約見預備:
    (一)查證申請人身分。
    (二)承辦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權責課室,於一日內填具處理表 (如附表二),經簽核後送專責人員彙整。
    (三)簽請區長核准辦理。
  10. 約見通知:
    (一)於約見前三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相關權責課室、聯絡人及電話。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三日內回復或告知陳情人。
    (二)申請會見案件權責單位,應於會見二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核區長參考。
  11. 約見當日:
    (一)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約見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二)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十人。陪同或協同之民眾如非已事先登記者,限三人協同為之。
    (三)以區長會見為原則,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區長指定代理人代為接見,本所各課、室等業務相關同仁應配合區長與民有約時間,除因必要公務外,應配合出席,確有要事無法參加時須指定代理人參與。
    (四)區長與民有約案件約見結果,如有必要時得發布新聞稿。
  12. 約見後案件處理:
    (一)業務權責單位應於約見後七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所秘書室,俾利管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所專責人員列管並列席簡要紀錄(如附表三),權責單位主管及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會見紀錄於會見結束後由區長簽名確認後列管交辦。
    (三)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專責人員登記列管後通知權責單位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需指定其中一單位為主辦單位。
  13. 本計畫奉核後施行,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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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申請表 icon_doc.png icon_odt.png
  • 更新日期: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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