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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
申請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居留於本巿之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第1-3款、5-6款,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者。
-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 傷病醫療補助:
-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子女生活津貼: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服務電話:26033111分機228 社會人文課 黃小姐